趙之敏 副理事長
臺灣公證制度基本上是承襲自歐陸國家,採取大陸法系的拉丁公證制度。民國90年正式引進民間公證人,即公證人存于民間,不置於法院,欲擔任民間公證人者,應通過國家考試、必須接受長期專業法學教育並經相當之實務歷練,方可取得公證人資格,出任公證人(修法理由參照)。
相較於歐洲國家,臺灣公證制度相對較新,一般民眾也較為陌生,但公證事務其實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。公證人透過作成公證書協助民眾完成法律行為,或對於一定之私權事實予以證明,從身分法上的婚姻、收養、意定監護、遺囑、繼承到財產法上的各式契約、協議,公證人可以說是參與了民眾從搖籃到墳墓的生命歷程,現代國民也可以透過公證制度預先規劃法律生活,以適應這多變的世代。
民間公證制度施行至今19年,至民國108年為止,全臺公證事件已達九萬多件,文書認證事件也有十八萬多件,顯示一般民眾樂於利用民間公證制度以保障其權益,這是全體公證人共同努力的成果,值得珍惜。
民國108年,在主管機關及公證人前輩們的努力下,屬於公證人的團體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終於正式成立, 期待公證人們能夠齊心努力,讓公證人這個行業能為社會及民眾有更多的貢獻!,讓公證制度更能發揮保障私權、防杜糾紛、紓減訟源及社會秩序的重要功能。